广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精神,加强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推进我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蓬勃开展,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相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章程。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广东省内各参赛代表和各地市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省创新大赛”,是面向我省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开展的一项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综合性科技竞赛,是集中展示我省中小学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成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创新大赛的宗旨和目的:为我省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搭建一个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展示交流的平台,强化和培养科学道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素质,培养优秀科技创新型后备人才,推进建设创新型广东。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 省创新大赛的基本形式:中小学生和科技辅导员根据每年竞赛规则,申报相关作品参赛;聘请专家通过对参赛作品和参赛者的综合测评,评定出获奖者,给予表彰;组织参赛作品展示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 省创新大赛每学年举办一届。省创新大赛终评活动举办地采取申办方式确定,由市级组织委员会在前一年向省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组织委员会考察确定。
第六条 省创新大赛分为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两个板块,按相应规则组织评审和展示,并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原则上,终评活动期间开展科学主题交流和体验活动。
第七条 省创新大赛奖项分为主办单位和组委会设立的大赛奖项。主办单位奖项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等级奖、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成果竞赛等级奖和十佳优秀组织单位、十佳优秀组织工作者、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等。组委会设立的奖项包括广东省科协主席奖、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荣誉奖和专利申请奖,以及由省内高校、中学、基金会和社会相关机构设立的专项奖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创新大赛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共同举办,鼓励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申办大赛。主办单位职责是负责全省大赛的计划组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指导地方创新大赛的开展。承办地市级人民政府可作为当届大赛主办单位,指导和保障大赛终评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广东省科协负责省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创新大赛规则,提出每届大赛活动方案。具体工作由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中心(广东科学馆)承担。
第十条 每届省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组成,组织委员会包括荣誉顾问、荣誉科学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当届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每届省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省科协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根据大赛章程、大赛规则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扰,公平、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创新大赛的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授权确定,包括省科协事业发展中心、举办地市级科协、教育等机构。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当届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并组建相关工作团队;推动各项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共同提供经费等支撑保障;全面负责创新大赛的组织协调、赛事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竞赛参照全国竞赛的章程和规则规范组织实施,明确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建立评审、监督工作机制,落实获奖名单公示制度,接受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竞赛规则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省创新大赛活动内容,制订各项竞赛规则,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成果竞赛规则,以及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组织工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评选规则(见附件)。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内在校中小学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中小学校科学教师、科技辅导员,各级教育研究机构、校外科技教育机构和活动场所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作品。
第十六条 从市级竞赛推荐参加省级竞赛的优秀获奖作品,须在市级竞赛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参加省创新大赛。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自行组织评选推荐,报送名单须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参加省创新大赛。
第十七条 参加省创新大赛的申报者和申报作品应符合大赛规则限定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的学科和作品分类进行申报。申报者、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须签订参赛承诺书,承诺申报作品符合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规范,相关科研资源获取合规。
第十八条 省创新大赛评审,通过对参赛选手的科研潜质、创新素养、研究过程和作品水平的考察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于终评活动结束后在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中心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内,对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实名投诉。投诉者须提供相关证据,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会依法保护投诉者信息。
第六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省创新大赛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省创新大赛一般在每年3-4月举行。主办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初印发下一年度的大赛通知,公布作品申报名额。各代表队组织机构应按照分配名额及有关比例择优推荐项目参加省创新大赛。
第二十一条 各代表队创新大赛是省创新大赛的基层赛事。各代表队创新大赛应参照省创新大赛规则进行,竞赛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大赛鼓励多渠道筹集大赛经费。大赛坚持财政资助为主,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争取财政加大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冠名或捐资大赛,参赛人员承担个人食宿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大赛秘书处负责推动省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启动阶段:征求主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后,以各主办单位名义印发比赛通知。
申报审查阶段:接收各地推荐的申报作品,组织实施申报作品资格审查。
初评阶段:根据评审委员会授权,组织专家对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成果竞赛项目进行初评,遴选入围终评的作品。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通过资格审查后直接进入终评。
终评阶段:协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省创新大赛终评活动,协调各代表队入围终评的学生和科技辅导员参加终评活动。
日常管理:根据需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组织修订竞赛规则;筹集竞赛活动经费;组织管理专项奖;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对基层赛事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负责受理省创新大赛相关质疑投诉;提出下一届省创新大赛终评活动举办地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代表队组织机构负责本队创新大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广泛发动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广大师生规范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完善本级竞赛的制度规则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好竞赛作品申报、审查、评审和表彰奖励工作,并结合本队实际组织展示交流活动。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创新大赛评审工作严格执行评审规则和回避制度。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辅导评审项目,凡涉及与参赛代表有亲属、辅导、咨询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情况的,不得参与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上届基础上更新五分之一以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的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的消息。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评估退出机制。如发现专家在评审、监督和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秩序、与竞赛相关人员有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情况,经核实将不再聘请其参加大赛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创新大赛相关质疑投诉,根据质疑投诉内容组织专家开展核查,对涉及的组织程序、学术规范、科研伦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被质疑作品或参赛人员违规情况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经核实认定后,组委会将取消相关人员参赛或获奖资格;指导教师本人及其所指导作品视情节1-3年内不得参加省创新大赛;作者所在学校视情节1-3年内不得推荐参评全省十佳优秀组织单位评选。
第二十九条 各代表队竞赛组织过程中或由其推荐参加省竞赛的作品出现违规问题,各代表队竞赛组织部门应及时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如经查实为各代表队组织单位违反大赛章程或相关规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所属代表队内的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组织工作者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全省和基层竞赛失信人员名单和信息共享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创新大赛监督工作上下贯通,形成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创新大赛的活动,其所有参赛行为均受本章程的约束。参赛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决议,否则将取消有关获奖资格。所有参赛作品及相关信息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参赛者申报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参赛者申报的项目所包含的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和其他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作品进行公益宣传,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等公益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免责声明
1.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省创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省创新大赛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起实施。